近日,肃北县法院审结一件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不仅酒驾、逃逸,还无证驾驶,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傲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被告人傲某在酒后且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轻型栏板货车在行驶过程中与某警用车辆发生碰撞后逃逸,造成二车受损。最终,被告人傲某车辆发生故障停驶,在路过驾驶员的劝说下自首。经鉴定,被告人傲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20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经认定被告人傲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傲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系无证驾驶,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傲某曾因危险驾驶被判处刑罚,具有犯罪前科,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傲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傲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酒驾行为害人害己,拒绝酒驾是每位公民应有的社会道德,也是对他人、对自己生命的珍视。广大驾驶人要时刻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莫以身试法、抱着侥幸心理,否则将会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