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肃北县法院成功化解两起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系列案,通过承办法官耐心调解,最终用人单位与两名劳动者握手言和,用人单位主动向两名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共计100000元,实质性化解了纠纷,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原告(劳动者)芸某和姜某在被告(用人单位)某矿业公司工作了15年,被告在发放芸某和姜某工资时已代扣了部分社会保险,但一直未为其二人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在芸某和姜某的要求下被告才为二人补缴了社会保险,同年5月芸某和姜某分别通过钉钉系统向被告请了长事假,被告也均批准了芸某、姜某的请假申请。2023年12月底,被告分别向芸某、姜某送达了催告上班通知书,且依据单位考勤制度对其二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芸某和姜某于2024年1月初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分别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姜某、芸某的仲裁请求。因二劳动者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将用人单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芸某、姜某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第一次开庭,目的是针对案件事实和双方提交的证据作以交流,以便明确争议焦点,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庭后法官客观公正地分析双方当事人在此次纠纷中的利弊得失,算了一笔“清楚账”,引导双方当事人清晰地认识到自身的优势与不足,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后果。在承办法官释法明理下,原、被告对各自的主张有了新的认识,均表示接受调解。最终用人单位与两名劳动者达成调解协议,依法解除了与两名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主动履行了调解确定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的圆满解决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的同时,有效化解了双方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近年来,劳动争议纠纷逐年攀升,依法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劳动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显得尤为重要,肃北县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做实做细能动司法,加大调解和解力度,快速实现纠纷从“末端治理”到“源头治理”,多管齐下,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