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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中院:完善破产监督机制 推进破产审判工作

时间:  2021/1/14 14: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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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六稳”“六保”工作要求,推动破产案件审判工作,2021年1月12日至13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立案庭、执行局等部门参与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前往神舟律师事务所和政剑律师事务所,对两家律所担任的破产管理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座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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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主导下的企业破产审查和破产清算工作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不同,具有开庭与开会相结合、办案与办事相结合、裁判与谈判相结合的特点,程序复杂、费时费力。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高效的基础上顺利进行,与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密切相关。近年来,酒泉中院一直致力于加强对破产管理人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在尊重管理人独立法律地位,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的同时,坚持共同体意识,在实体、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监督,促进管理人的工作合法合理、高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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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督查过程中,与会法官对管理人保管和制作的卷宗资料进行了细致查阅,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管理人,要求其限期整改。酒泉中院结合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管理人提出要求,要加强自我管理,完善各项制度。要进一步完善破产程序、财务、人事、案涉财产、档案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规章制度,做到管理人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能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要强化责任意识,确保不出差错。增强管理人团队的责任心,对案涉卷宗、票据、资金等方面要确定专人负责,确保破产资金绝对安全,同时要对卷宗中部分瑕疵材料及时补充补正。


要合法合规履职,提高破产效率。在坚持程序正当的同时要兼顾程序效率,管理人要按破产各个程序的时间节点及时向法院汇报进展情况,便于法院统筹协调,法院也应主动了解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进展情况,督促加快办事节奏,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及时兑现。座谈中,双方就破产案件中的疑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讨论交流。

来源: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