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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北公安组织开展三电设施保护,打造美丽家园宣传活动

时间:  2023/5/18 16:06:16  

为大力保护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营造社会舆论氛围,切实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5月17日,肃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工信局、电视台、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电公司开展“三电”设施保护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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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设施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用设施,关系到社会稳定、国计民生,更关系到我们的切身利益。活动现场,民警辅警通过发放宣传资料、面对面实例讲解、现场解答、向群众细心宣讲“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安全保护法律法规知识以及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应该注意的事项,引导群众主动支持和参与“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积极举报涉“三电”违法犯罪线索,大力营造全民参与“三电”设施安全保护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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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三电”设施?


“三电”是指电力、电信和广播电视,包括:电力部门的变压器、输电线路和用于支撑输电线路的铁塔、电杆;电信等通讯部门的公用电话亭、电缆线和用于发射信号的基站、空调外机、储电池等内部设施;广播电视部门的电缆线、闭路线、基站、供电器、放大器等设施。


保护“三电”设施的意义


“三电”设施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用设施,“三电”设施的破坏,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影响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秩序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所以保护“三电”设施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破坏“三电”设施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5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迁改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的同意,并签订协议。在迁改过程中,双方应采取措施尽量保证通信不中断。迁改费用、保证通信不中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中断通信造成的损失,由提出迁改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或赔偿,割接期间的中断除外。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危及电信线路等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中断电信业务给电信业务经营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电信企业采取临时措施疏通电信业务的费用以及因中断电信业务而向用户支付的损失赔偿费。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肃北县公安局
责任编辑: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