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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使用

时间:  2024/2/29 11:50:53  

剑指“电子眼”抓拍点逐利执法

司法部: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使用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维

非现场执法可以提高行政效率,缓解执法压力,但也容易出现执法质量难以保障的问题。近年来,多地曾出现“天量罚单”,不少“电子眼”抓拍点也有逐利执法之嫌。近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对上述问题予以积极回应。这是记者从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的。

据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何勇介绍,《意见》对于如何规范非现场执法,特别是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作出了专门的制度安排,主要是管好两个“量”,严把三道“关”。

管好两个“量”。一是清理和规范“存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完成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清理、规范工作,具体的是要及时停止使用不合法、不合规、不必要的监控设备,清理的结果要分别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近年来,有的省已经开展了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专项清理工作,有的省还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都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二是监督和报告“增量”。即建立监控设备新增情况年度报告制度,要增加其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严把三道“关”。一是严把法制审核“关”。利用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审核。要根据监管需要确定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间距和数量等,设置地点要有明显可见的标志,投入使用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严禁为增加罚款收入脱离实际监管需要随意设置。二是严把技术审核“关”。利用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技术审核。主要是要求确保设备计量准确,没有经过依法检定的、逾期没有检定的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三是严把执法监督“关”。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来分析研判,对违法事实的采集量,由此产生的罚款数额是不是畸高等,要开展重点监督。违法违规设置,或者滥用监控设备的立即停用,限期核查评估整改。《意见》还特别强调,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此执法监督,督促落实到位。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责任编辑: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