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酒泉市肃北县法院通过执前督促程序,督促两起案件被执行人在执前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及时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杨某与申某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申某偿还杨某牛款50500元,判决生效后申某仅向杨某偿还了牛款47800元,剩余2700元经杨某多次催要,申某一直不予偿还,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二
吴某与牛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牛某支付吴某鉴定费2040元,判决生效后牛某始终未履行给付义务,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庭干警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充分评估了案件情况,认为案件标的较小,通过执前督促履行的可能性较大,随即分别与两被执行人取得联系,向其分析自动履行和强制执行的利弊,在充分释法析理后两案被执行人均在执行立案前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避免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肃北县法院不断创新“执源治理”举措,切实将纠纷解决由“强制执行”向“主动履行”转化,从源头上实质性化解矛盾,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与满足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