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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

时间:  2025/7/30 10:35:24  

□ 精品书摘

□ 《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编写组

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集中了人民智慧,体现了全体人民共同意志,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高度统一,克服了一切旧宪法只代表少数人意志、为少数人利益服务的弊端,因而得到最广大人民拥护和遵行,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

一、我国宪法是为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而制定的全新宪法

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是中国历史上全新的宪法,具有清晰的历史逻辑、鲜明的本质特征和崇高的目标追求。

第一,我国宪法是在党领导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扫除一切旧势力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全新的历史方位和时代使命、全新的阶级本质和社会基础、全新的政权制度和目标追求。列宁指出:“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像任何阶级一样,要通过改变同所有制的关系和实行新宪法来掌握和保持政权,巩固政权。”我国宪法就是确保中国人民掌握、保持和巩固国家政权的全新宪法。

第二,我国宪法充分贯彻了民主原则、遵循了民主程序、体现了人民意愿,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多种途径和形式,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充分彰显了“多数人统治”的民主本意,是真正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为主体、以人民为归依,得到人民认可的人民宪法。

第三,我国宪法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而制定的,“五四宪法”就旗帜鲜明地确立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明确规定了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过渡阶段、根本道路、发展方向和大政方针,为夺取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伟大胜利,奠定了根本宪法基础、提供了有力宪法保障。

第四,我国宪法是在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学习借鉴世界宪法制度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的,既具有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特征,更具有自身的政治本色、文化基因、坚实基础和独特优势,在我国宪法发展史乃至世界宪法制度史上都具有开创性意义,为人类政治文明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二、我国宪法是具有鲜明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具有清晰的政治逻辑、显著的制度优势和鲜明的时代特征。“我们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类型的”,体现出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从形式上看,在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中,“社会主义”概念前后出现50次,所定性定义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意义。

三、我国宪法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

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是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具有清晰的人民民主逻辑、鲜明的人民民主本质和显著的人民民主特征。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具有鲜明阶级特征。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首先要确立的是资产阶级的统治”。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我们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因而能够领导人民制定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宪法确认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是人民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并且属于人民。我国宪法不仅从国体、政体、基本政治制度等国家制度形态上明确规定了人民至高无上的主体地位,而且在我们国家和各级国家机关的名称上,几乎都冠以“人民”的称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这既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基本定位,也彰显了我国宪法人民性的显著特征。

四、我国宪法跳出了一切旧宪法的窠臼,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高度一致

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西方先搞起来的,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毛泽东说:“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然而,在资本主义国家里,无论怎样标榜“民主”,终究只是占人口极少数的资产阶级居于国家的统治地位,以这种资产阶级民主为政治基础制定的宪法,归根结底是为维护资产阶级政治统治和根本利益服务的。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是真正的国家主人和宪法主体。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既不同于西方宪法,也不同于近代以来我国曾经出现的旧宪法。我国宪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扬全过程人民民主,集中了人民智慧,体现了全体人民共同意志,以国家根本法形式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保证了国家意志和人民权力的内在统一。

(文章节选自《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责任编辑: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