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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时间:  2017/11/2 11:38:00  
经省政府第1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甘肃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若干规定》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9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甘肃省行政复议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明确,行政复议机关(机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有关单位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得干预行政复议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对干预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导致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复议】
 
复杂案件可征询相关领域专家意见
 
《规定》明确提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或送达法律文书,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受理。行政复议机构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以申请人所处地域、人数和案件复杂程度合理确定补正期限。补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法定审理期限。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信访程序处理后,就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已经责令下级机关受理,下级机关仍不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情形之一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直接受理下级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征询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作为形成案件处理意见的参考。经行政复议机关准许和解并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被申请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原则的除外。
 
【行政应诉】
 
五种情形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制度,明确应诉职责,按照“谁主管谁应诉、谁主办谁出庭”的原则确定应诉机构和出庭人员。行政机关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的;可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较大影响的;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的;人民法院书面建议或者上级、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法律责任】
 
干预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有不按期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阻扰、变相阻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不按期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不按照行政复议意见书的要求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不按照行政复议建议书的要求完善相关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不按期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及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复议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由政府法制机构通报批评,并相应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行政复议机关(机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有关单位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得干预行政复议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对干预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导致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人员存在违法、失职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杨)
 
(原文链接:http://gansu.gansudaily.com.cn/system/2017/10/31/016840248.shtml)
来源: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