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酒泉市肃北县检察院提出抗诉,酒泉市检察院、甘肃省检察院支持抗诉的郭某某交通肇事案,历经两次抗诉四次开庭,最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由无罪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郭某某明知自己公司的车辆属于无号牌车辆,仍指使赵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已判刑)无驾驶证违章驾驶无号牌“北汽奔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无号牌挂车沿肃北县马鬃山广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62KM+500M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河南省睢县白楼乡王庄村村民刘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相撞,双方车辆起火燃烧,造成驾驶人刘某某及其女儿刘某两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肃北县交警部门事故调查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该案经肃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肃北县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对赵某某、郭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决郭某某无罪。
肃北县检察院收到判决书,经依法审查后认为,依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相关规定,郭某某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和赵某的雇主,其在明知肇事车辆无牌照、无行驶证的情况下,仍安排、要求赵某某违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显然属于《解释》所规定的“指使”,郭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而肃北县法院一审判决以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其无罪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为维护法律公平公正,准确惩治犯罪,肃北县检察院于2015年12月4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得到了酒泉市检察院的支持抗诉。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开庭审理后,二审裁定维持了肃北县法院的无罪判决。肃北县检察院立即书面向酒泉市检察院提出应当继续抗诉的意见,酒泉市检察院审查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甘肃省检察院抗诉,2016年8月26日,省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甘肃省高级法院依法提出抗诉,2017年11月7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肃北县法院的原审判决和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以交通肇事罪改判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至此,经过省市县三级检察院的共同努力,该案历时2年多,四次开庭,最终获得了改判,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阐释了检察机关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信心、能力和决心。(魏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