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完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机制
加强对举报人合法权益保护
9月29日,在省扫黑办举行的甘肃省扫黑除恶线索举报奖励新闻发布会上,对张掖某涉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第一举报人奖励人民币4万元,对其他举报人奖励人民币3万元;对临夏东乡县某涉恶势力犯罪的举报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对白银市某涉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举报人奖励人民币3000元。
这是我省兑现扫黑除恶线索奖的一次大见证,鼓励越来越多的群众站出来,义正辞严地对黑恶势力说“不”,理直气壮地向黑恶势力“宣战”。
坚持发动群众
营造黑恶势力人人喊打氛围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总体部署,精心组织、强力推进,把全面加强宣传动员、广泛排查线索作为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础和关键性工作紧紧抓在手上,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动员群众积极检举揭发,努力营造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今年年初,我省在广泛宣传“两高两部”《通告》的同时,发布了《关于积极鼓励公民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在各地、各部门广泛张贴,迅速提升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社会影响力和群众知晓率。2月、6月,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同步召开了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解读政策法规,通报工作进展,曝光典型案例,形成了集群宣传效应;省扫黑办协调省委网信办、中国甘肃网开通了“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硬仗”专题,省委政法委开通了“甘肃政法”微信公众号,建立了由全省政法部门和市、县微信平台组成的甘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微信矩阵,省委网信办在“网上甘肃”“甘肃发布”和“两微一端”发布相关信息,聚合甘肃微媒体矩阵11000多官号加大推送力度,不断扩大宣传辐射面和影响力。省、市、县扫黑办和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开通了举报电话、邮箱、网址,省扫黑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举报人奖励办法,规定凡举报涉黑涉恶案件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到20万元不等的奖励,极大的调动了人民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线索的积极性。
充分依靠群众
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群众既是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受害者,也是知情者。一个地区、一个行业、一个领域有无黑恶势力,人民群众最清楚,最有发言权,只有把专项打击和群众工作有效结合,才能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实效。
为此,我省在进一步完善群众检举揭发奖励机制,规范线索举报人保护工作的同时,坚持专群结合,在全省组织开展了涉黑涉恶线索“大排查、大核查、大深挖”行动。截至目前,全省共受理群众举报线索5400多件,其中信件举报3870多件、电话举报730多件、网络举报140多件,部门移送650多件,其他50多件,目前已核查涉黑涉恶线索达430多件。
全省公安机关在群众的支持配合下从易滋生黑恶势力的重点地区、行业、领域摸排出黑恶势力犯罪线索1318条。根据这些线索打掉了涉黑组织6个、锄掉恶势力犯罪团伙193个、铲掉村霸24名,破获涉黑涉恶犯罪案件787起,抓获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1951名,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
鼓励群众举报
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为了切实保护线索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消除群众后顾之忧,鼓励群众踊跃举报,9月3日,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纪委监委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印发了《关于保护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试行)》(简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群众检举揭发奖励机制,对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举报人保护工作进行规范。
《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涉黑涉恶线索举报人保护工作中承担主体责任,纪委监委机关和其他政法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过程中按照“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案件性质、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证人证言的重要性和真实性、举报人自我保护能力、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对举报人及其亲属面临危险的现实性、危害程度等进行评估,确定具体保护措施。纪委监委机关、其他政法部门在办案过程中,按程序商请公安机关采取举报人保护措施。
《规定》细化了对举报人的具体保护措施。如不公开真实姓名等个人信息,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被保护人,派出警力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进行守护,以及其它一些必要的、特殊的保护措施。
《规定》明确严厉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界定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7种违法犯罪行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侵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非法占有或者损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栽赃陷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侮辱、诽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克扣或者变相克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其他侵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
《规定》还明确了何种情况下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如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举报人姓名等信息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而未采取的;宣传报道不当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同时明确因办案机关应采取保护措施而未采取,导致举报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名誉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可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何明霞)
(原文链接:http://www.gsfzb.com/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10&id=47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