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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及社区矫正对策

时间:  2016/7/28 10:06:10  
略论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及社区矫正对策
 
酒泉市肃北县司法局 董补民
 
【内容提要】在我国,未成年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犯罪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犯罪群体,从社学犯罪学的观点看,不仅是因为未成年人代表未来而特别值得关注,更是因为未成年人属于未定型时期,可塑性强,他们既容易受环境影响变坏,也容易接受外界的帮助而变好。因此,针对未成年罪犯进行社区矫正不仅是刑罚制度改革的结果,也是探索未成年罪犯改造与回归的一个新思路。
 
20世纪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已在世界范围内被列为继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之后的第三大社会公害。在进入21世纪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不但总量增加,而且增长迅速,居高不下的犯罪率及重新犯罪率反映我国治安形势的严峻性,也表明我国现行的刑罚制度存在严重缺陷。那么探寻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矫正体系,改善治安环境稳定社会秩序势在必行。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 社区矫正  对策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概述
 
社区矫正源于欧美,但是在我国并不是一个统一认识的确切概念。
 
我国在2003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相应机关配合开展此项工作。在该通知中对社区矫正做出了一个定义,其表述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有专门的国家机关与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的行为和恶习,并促使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在两高两部所发布的通知中对于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做出了规定,其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裁定假释的;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服法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刑,实施社区矫正。
 
在该通知中将未成年犯明确列为重点关注对象,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该试点首批确定的地点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等省市。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逐步开展,湖北借鉴其他省市的做法,在省社区矫正工作小组领导之下,在省司法厅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2005年,宜昌市作为湖北省第一批社区矫正试点城市之一,也积极有效的参与到了该项工作中,目前该项工作仍在有条不紊的进行,并且取得了阶段性的成绩。
 
二、未成年犯罪的原因
 
1.未成年人的心智不成熟,这个时期心理上总的特点是:充满错综复杂的矛盾,具有很大可塑性,认识能力还比较低,认识带有很大的表面性、片面性。自我控制能力薄弱,缺乏应有的理智,感情冲动时就容易犯错误。
 
2.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偏离,哥们义气重。现在的未成年人受社会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使他们狂热的追求物质享受,爱慕虚荣,花钱大手大脚,当满足不了不了对金钱的欲望时,他们就去盗窃、抢劫,所以在犯罪案件中盗窃、抢劫的比例是非常高的。且未成年人在道德上是非颠倒、善恶不分,把哥们义气关系奉若神明,不少未成年人因哥们义气而步入犯罪,当调查时问道为什么要跟着去盗窃时,竟然回答说:“我们是哥们呀,要是我不去的话,显得我不够义气,怎么行啊!”
 
3.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存在诸多问题。经过走访及审前调查的了解,未成年人犯罪所生活的家庭大多是离异家庭,父母关系不和谐,都放松了对子女的教育。父母对他们缺乏沟通、了解,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最近有两名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前调查,其中一个是父母分居十多年,母亲随他人生活,都很少过问孩子,郝某在柳林的某所学校上学,初中未毕业就不上了,和班上的几位同学成群结伙,一起盗窃。所以家庭教育对一个孩子的人生有着很大的作用。
 
三、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在我国尚属探索阶段,客观地看,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还处在摸索阶段,没有建立起相对完善的体系,因此无论是在矫正对象、主体、项目的择取上、还是在办法的实施上都存在很多问题。
 
1.社区居民对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存在一定误解
 
一方面,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大多表示陌生,认为社区矫正就是判了刑不用进监狱或坐家庭牢,对接受社区矫正的犯罪人普遍存在防范心理,认为他们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负面影响,或多或少存在着担忧与不安,尽量避免与服刑人员接触,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许多困难。另一方面,司法人员对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产生顾虑。一些司法人员对社区矫正持观望态度,对社区矫正效果不乐观。由于受重刑思想影响和担心社会不稳定等因素,许多司法人员对非监禁刑的适用有顾虑,普遍存在怕出问题,怕发生重新犯罪,对判处缓刑等从严掌握,以上在观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说明人们对社区矫正的积极意义还没有认识上去,观念的栓桔势必成为行动的枷锁,妨碍制度的建立形成与发展。
 
2.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队伍上专业性不强,流动性大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稳定的社区矫正的志愿者队伍,人员流动性很大。更重要的是,严重缺少专业的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人员,尤其是懂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律的专业人才。很多社区矫正工作者只是经过短期的简单培训就开始从事矫正工作,相关专业知识,基本的矫正方法及技术技能上准备不充分。在矫正实践中,经常感到困惑,无从下手,直接影响矫正的效果。
 
3.试点工作未能规范化,功利性强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各主体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制定方案,进行工作,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各地区的尝试与试点举措不断推出,但行政事项或任务必须由人来执行,而各种利益主体都会作出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这就可能出现执法的功利性和随意性。其功利性有可能使社区矫正背离法治道路,其随意性有可能使人们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成为阻碍法制进程的重要原因。
 
4.未形成科学稳定的矫正体系,缺乏相关配套制度
 
由于《社区矫正法》尚未出台,对社区矫正的具体执行尚无统一的法定规范,未成年犯罪的处理规定分散于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形成一个相对稳定、完整、独立的专用性法律体系。加之,管理手段的现代化程度不高,科学的再犯预测和监控机制尚未形成,对罪犯分类分级处理仍停留在粗浅阶段,再加上社区功能尚不完善、社区发育尚不成熟,矫正专业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相对弱小等,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障碍重重。究其原因是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未建立起法律体系,从而使其现有规定与我国现行的立法与刑罚制度相冲突,管理主体不明确,加之没有相对健全的考察矫正制度,最终使这些好的制度在执行环节有所缺失,一些好的做法经验也未能坚持,最后致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
 
四、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对策:
 
1.制定专门的法律《社区矫正法》
 
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的立法现状如前所述,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完善,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法律需要创制,笔者主张制定《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要将社区矫正中特别是关于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加以具体的规定,可尝试规定这样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内容是适用对象或者是范围,即未成年犯符合那些条件可以适用社区矫治,如果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或罪行太过严重,则不能适用。另外,也可在这一章中规定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管制刑的适用,这样更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第二部分内容是未成年犯罪社区矫正的实施主体,由于我国各国家机关之间没有做到相互协调,使我国的社区矫治工作事实上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所以完备的机构设置是非常必要的。第三部分内容是规定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运作程序。其中,丰富未成年犯罪社区矫正的项目是重点。第四部分内容是规定组织领导机构和队伍建设,或者说是人员配置;第五部分是社区矫正的经费管理。该法律的颁布能协调各部门社区矫正工作,使各部门能权责分明,不再出现如职责不清、交叉或者是衔接不紧凑的情况,真正消除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带来的各自领导、各自指挥的混乱局面,做到有法可依。
 
2.管理体制的完善
 
未成年犯的矫正离不开社区,必须依托社区的力量建立一个由政府部门组织、社区参与的社区矫正网络。具体而言,矫正网络分为三级,第一级就是由政法委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实施,检察院、法院、民政局、监狱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由司法所具体执行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执行部门。第二级是协助社区矫正的机构和个人,他们通过与矫正机关签定协议等方式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培训、就业渠道等。第三级是社会志愿者,他们无偿为社区矫正提供服务。只有组建起这三级组织,才能形成一个强大而功能完善的社区矫正网络。要在第一级组织高效运转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二、三级组织的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下的矫正机关与专业机构、人员的合作关系,由专业机构提供服务,矫正机关按劳付酬,实现共生和双赢的局面。   
 
3.设立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
 
我国社区矫正刚刚起步,对未成年犯实施矫正的数量少,也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的矫正项目。而目前对未成年犯的矫正是比照成年犯的项目来进行的,这显然不科学。完善社区矫正项目应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完善现有的矫正项目。具体来说,增设未成年矫正对象的义务,在对管制刑、缓刑的义务配置中引入对受害人的赔礼道歉、赔偿、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或罚金、接受文化教育或职业训练以及接受戒酒、戒毒治疗和精神治疗等内容;充实缓刑考验期的行为规范,增加对缓刑管束的某些禁止性规定,比如在一定情况下禁止其出入特定场所或与特定人员来往。二是增设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如社区服务令、家中监禁等。社区服务令, 即命令矫正对象在其社区做公益性的、提供无偿劳动、服务或参加相关活动的命令,除了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其他矫正对象都可以适用。家中监禁是社区矫正机构要求矫正对象在特定的期间限制在自己的家中不得外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家访或电话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具体操作上,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实施宵禁、家中限制和家中监禁,一旦违反规定超过一定的次数,可以易科社区服务或者管制,如有更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视其情节轻重易科拘役,或适用监禁矫正。此外,要高度重视基地建设:政治思想教育基地、法制教育基地、爱国教育基地、公益劳动基地、试学基地和推荐就业基地等,从多个方面共同努力,使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4.加强各部门的协作,完善奖惩措施
 
奖惩措施是搞好社区矫正管理的重要措施,在社区矫正试点中,奖惩措施包括日常行为奖惩和司法奖惩。日常行为奖惩中的奖励分为表扬、记功、社区矫正积极分子三个等级;处分分为警告、记过两个等级。日常行为的奖惩考评意见由司法所提出,是衡量社区服刑人员改造表现的重要指标,也是司法奖惩的依据。相关部门不仅要建立了相应的考核计分、奖惩办法和程序,而且就如何与有关公安、审判、监狱机关衔接配套的制度标准予以规范。在当前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需要强调政法各部门的协调、制约和配合,建立相互之间的协作机制,加强分工合作。
 
5.逐步完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电子化管理
 
社区矫正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是依托计算机网络和无线通信网络,实现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实时动态管控。它的建立,为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提供了信息化、智能化的高效管理平台,随时实地掌控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动态及行踪去向;具有网络办公功能,实现档案管理、社区矫正日常管理、统计报表、档案管理等工作的信息化;具备报警信息功能,提醒工作人员注意监控某个社区服刑人员动向;通过适时发送相关法律法规和温馨警示语等方式,预防和制止社区矫正人员“走回头路”。社区矫正监管人员只需坐在办公桌前,轻点鼠标就能完全掌握服刑人员行踪,在高科技“电子围墙”的监控下,有效防范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涉嫌严重犯罪、脱漏管、擅自外出等现象的发生。
 
未成年人犯罪在社区矫正对象中是最难监管的,他们无所事事,没有成家,更没有责任感,没有经济基础反而开销很大。如果家庭满足不了他们的金钱开支,变会走向不轨的路。所以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有别于其他人要多给做好心理疏导工作,而不是一味的限制不要做什么,从心里上开导,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给父母带来多大的痛苦,引导他们度过叛逆期,端正心态,改过自新。人生的道路还很漫长,遵纪守法,好好做人。
 
参考文献
 
1.涂龙科:《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若干立法问题研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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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梁堃:《社区矫正给人犯更多改正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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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蒋晓芬,何远征:《推行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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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郭建安,郑霞泽:《社区矫正通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1.魏树林:《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分析与应对》,载《社会工作》2007年第3期。
来源:肃北长安网
责任编辑: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