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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北县检察院依法对一民营企业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时间:  2020/6/22 11:03:17  
近日,酒泉市肃北县检察院从维护民营企业稳定发展出发,对一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的肃北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营企业负责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最大限度保障了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健康发展。
 
2017年8月,肃北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刘某某认为“兰州某安全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企业价格评估投资额过高,与实际投资额不符,原肃北县环保局拟对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批先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二百余万元不合理,为减少原肃北县环保局的罚款和办理环评批复,刘某某安排公司员工高某某写了一份“兰州某工程安全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价格评估投资额为3384.48万元”的虚假证明,并安排公司员工刘某某在酒泉市街道一刻制印章店(店名不详)以200元的价格用电脑扫描、拓印的手段伪造了“兰州某工程安全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印影),盖印在虚假证明上,后刘某某将该份伪造的证明电子版提交给原肃北县环保局,原肃北县环保局以该份证明为依据对该企业作出了罚款人民币58.1697万元的行政处罚,刘某某缴纳了58.1697万元的罚款。
 
因该民营企业系肃北县重点民营企业,刘某某是该民营企业的负责人,对企业的复工复产有重大影响,且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给被害单位“兰州某安全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全省检察机关“维护民企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以来,肃北县检察院认真贯彻甘肃省检察院关于做好对民营企业“六保”“六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格按照省院对涉民营企业案件“慎捕慎诉”的相关规定办理涉民企案件,为肃北县民营企业稳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来源:肃北县检察院
责任编辑: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