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高院发布黄河流域(甘肃段)生态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志锋
1月8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近年来全省法院黄河流域(甘肃段)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发布了十起黄河流域(甘肃段)生态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十起案例,既有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也有公益诉讼案件;涉及黄河上游重要水源涵养地甘南高原、祁连山东麓以及陇东、陇中黄土高原等黄河流经地区的生态保护和城乡人居环境的保护;除涉及黄河甘肃段主干流域的生态司法保护之外,还涉及黄河最大支流渭河、黄河上游最大支流洮河以及黄河支流之一泾河流域的生态司法保护。
子午岭腹地盗伐盗挖柏树
2016年5月份至2017年9月23日,被告人张某君、刘某龙等15人在位于子午岭腹地的连家砭林区内盗伐柏树、盗挖柏树根牟利。其中被告人刘某龙、王某喜先后盗伐66棵柏树,合立木材积为9.7709立方米;被告人张某君等8人先后盗挖柏树根40次,价值共计116.36万元;被告人袁某平帮助转移他人盗窃的柏树根11次,价值共计32.04万元;被告人丁某保、齐某云先后购买他人盗挖的柏树根7次,价值共计20.04万元。被告人张某雯、杨某荣还非法制造、非法持有枪支,猎杀野生动物。
经甘肃省子午岭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龙等15人的行为先后构成盗伐林木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八年及缓刑一年到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00元到30000元不等。
本案系一起严重破坏生物资源的刑事案件。子午岭被誉为黄土高原上的天然物种“基因库”,对于稳定黄河水质和水量具有重要意义。盗伐林木是破坏林区生态资源的重要犯罪行为,本案的公开审理增强了公众对林区生态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开拓了黄河流域环境治理的新方式,对以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洮河自然保护区非法开垦林地
2017年10月底,被告人杨某某未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证,擅自在洮河林业局大峪林场桑布沟管护区165林班12小班内非法开垦林地,种植药材当归,致林地遭到严重破坏。案发后,经洮河林业局林业勘察设计队鉴定,杨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共计14.4亩,林地权属国有,地类为灌木林地,林种为特种用途林,现场地类已发生变化,原有植被被破坏。
甘肃省洮河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800元;由被告人杨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年内,按照洮河林业局林业勘察设计队生态修复作业设计要求完成补植复绿,且保证成活。
本案系涉林刑事案件。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黄河上游重要的水源涵养地,杜绝非法占用林地,保护林地资源意义重大。甘肃省洮河林区法院的审判为涉林刑事案件补植复绿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依据,并充分体现了坚持打击涉环境犯罪与修复生态环境并举,大力推进修复性生态环境司法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
中铝兰州公司环境污染引发公益诉讼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兰州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之间,长期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超标排放工业气体及颗粒物,在未采取防尘措施的情况下破碎作业,导致粉尘污染,被数次予以行政处罚。特别是该公司对固体危险废物大修渣(废阴极炭块)处置不彻底,将其与建筑垃圾、生活垃圾1500余吨违法混合填埋在黄河流经地区,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引起极大的社会反响。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环境研究所)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环境功能损失等。
甘肃省矿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包括4名人民陪审员在内的7人合议庭,经审理并组织调解,诉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中铝兰州公司已经按照生态环境部及地方环保部门要求,及环境研究所的诉讼请求完成废渣处置及大气排放的清理和整改工作,案涉场地不再具有环境风险;中铝兰州公司已按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完成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该调解协议经依法公告30日,未收到不同意见或建议,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依据该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并送达。该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至此,这起社会关注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得以妥善解决。
本案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作为甘肃省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专门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充分协调各方当事人,以中铝兰州公司自愿接受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并积极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方式调解结案,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在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具有典型性意义,为人民法院办理此类案件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还有: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隆德县人民政府等水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甘肃省岷县“慕丽水岸”茶楼影响行洪安全案;七里河区水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城关分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案;泾川县水务局怠于履行监管法定职责违法案;碌曲县水务水电局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案;清水县畜牧兽医局水污染防治不履行法定职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