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才仁尼尔吉力)近日,酒泉市肃北县人民法院执行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肃北县司法局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罪犯杨某的法律文书后,即刻电话通知杨某前来报到,并告知逾期报道的后果,但杨某先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愿报到,后来直接关机或不接听电话,至法律规定的最后期限为止未到肃北县司法局报到。
肃北县司法局认为,罪犯杨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一个月,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为警示他人及教育本人,肃北县司法局决定对其建议撤销缓刑,肃北县人民法院审理结果为采纳司法局的建议,对杨某做出了撤销刑事判决中的缓刑部分的裁定,执行原判刑期(收监执行)。由肃北县公安局配合对罪犯杨某依法实施逮捕执行。
原本对杨某实施社区矫正是为了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其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的危害性,以便缓刑结束后可以顺利回归社会。然而杨某却没有珍惜缓刑的机会,不主动接受社区矫正,终以锒铛入狱。肃北县司法局以杨某的案例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避免类似的事件发生。
这是肃北县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首例对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而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案件。这起收监执行案例经过肃北县法、检、公、司等部门的联动协作,不仅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依法查处社区矫正违法行为积累了经验,同时对其他社区矫正人员敲响了依法服刑、自觉接受教育矫正管理的警钟。(酒泉市肃北县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