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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工具意义

时间:  2015/2/10 9:31:32  
最近,一离婚案子的原告到法院撤诉,却并没有让我轻松,因为这已经不是他第一次撤诉,上一次撤诉发生在二0一四年的十月。两次都是在法官好不容易找到他妻子送达应诉文书后,他得知妻子的家人会给她施加压力后便撤诉。他说,如果过完年两人还是不能和好,他会再次起诉。
 
正如百姓所说,我们是人民法官,为人民服务是我们的本职工作。摊在面前的每一本案卷,都应是法官的重要使命。在法官眼里,成熟而健康的法律应当首先被当作社会交往的普遍准则来理解,法律不仅是保护政府的权威不受侵犯,而且还广泛保护公民个体或者称为“个性化”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此种意义上,法律不是任何人、任何集团的工具和手段,相反,它是文明进步所凝成的生活规范,是人类良知积压的理性化体现,是社会正义所发出的绝对命令,是每一位有道德自觉性的人所必须遵循的行为指南。
 
但在讲求法律更为崇高的公平、正义的价值之外,法律的工具性具有更加现实的意义。罗伯特萨默斯说过:“市场经济中“经济人”身上奔突着强烈的物欲,利益以及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令一切道德的、礼俗的力量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法律被推向社会的前沿和中心。”如前文所述的原告,他选择法律作为维护其婚姻的手段,而在被告看来,法官数次通过电话、上门送达等方式与之联系,扰乱其正常的生活。她说,原告不给钱给我,一有矛盾就到法院起诉要离婚。我每天都要上街卖糍粑,挣够二三十元钱,你们找我,我就没办法做生意,没钱就没办法养儿子、过日子。法律在维护一个人离婚自由权利的同时,却充当着侵犯另一个人生存权利的角色。
 
民事法律的平等性在具体实践中无法兼顾公平,这或许是法律本身无法解决的矛盾。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法律只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工具,而对于法官而言,如何利用法律的工具意义更好地寻求二者的平衡,将考验着法官的智慧。这或许是法官终身的课题。(闾敏)
来源:湖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星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