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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具有反思性

时间:  2016/11/10 10:28:30  
法治具有反思性
 
西南政法大学特聘教授 丁国强
 
法治是一个反思性概念,也是一种反思性实践。精神反映事物的本质。法的精神说到底是一种反思精神。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治文明的进步,人们对法治的反思会越深入。从法律制度演化、法治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可以看出,法治的价值目标、体制机制、实现方式在反思中不断调整和完善。法治中国既是一种实践形态,也是一种思想形态,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实践推动,也需要理性反思。
 
首先,法治是社会反思的一个机制。法治不是冥想的结果,它必须回应社会变化、化解社会冲突、解决社会问题。法律观念与社会现实是紧密互动的关系,运用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控制,必须先将社会矛盾和问题纳入理性思考的范围,这就是一个反思过程的展开。它要求不仅要找到解决问题的合适方案,而且要寻求法理根基,作出价值判断和说服力的解释。法治是国家理性的体现,也是社会反思的产物。无论是利益调整,还是秩序构建,都需要在法治语境中不断反思和追问人与人、国家与社会、权利与权力、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因此,有学者认为:“法治是一个能够统摄社会全部价值和政治价值的综合性概念。”(刘作翔:《迈向民主和法治的国度》,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00页)法治几乎回应一切社会关切,并促使整个社会在反思中回到“规则之治”。有学者指出:“现代法治对于社会信息的处理方式,使得它可以成为社会反思的一个良好机制。”“立法即是一层反思,审判更是一种反思机制。在法律运行中,社会主体的行为,不仅普通成员而且包括国家机关和官员的行为都在法律尺度之下被审查,被检验,被考量,这就给整个社会增加了慎思明辨的成分。由此,不仅可防止问题迁延恶化,而且有助于社会的深度自我反思,并在反思中求取进步。”(叶青等:《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6页)法律程序既是按照一定顺序、方式和步骤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也是通过意见交换、看法沟通,进行充分理性反思的过程,从而将社会情绪等非理性的东西过滤出去,促进社会意见的理性化。季卫东认为:“程序的反思机制实际上可以看作社会有序化过程的模拟。”(《法治构图》,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30页)无论是立法、司法、执法,还是守法,都是对利益关系、行为规范和社会秩序的反思。法的实现,既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也需要社会反思的力量。有学者认为:“社会中法律最好被理解为一种行为或事业,即执行社会任务的活的制度。法律制度也不仅仅是规则的整体,它还要对社会的需要、压力和灵感作出相应的反应。”(转引自《法哲学关键词》,夏锦文主编,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12页)
 
其次,法治是哲学反思的一个产物。法治既是一种治理方式,也是一种理性思维方式,无论是法律观念的发生、法律制度的演变,还是法律适用的过程,都须臾离不开对利益的权衡、对价值的反思。亚里士多德认为:“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69-170页)法律是人类运用理性的结果,无论是法学家还是法律家,都须臾离不开哲学反思。孙晓楼说:“研究法学的,假使没有哲学的基础,便没有清楚的头脑;思想的运用,遂往往不能从大处着想,拘泥于法律文义的钻凿,而不能领会法律之精神,法律之真义以失,而法律价值亦减。”(《法律教育》,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18页)法律信仰、法律权威都是法治反思的结果。哲学反思可以加深对法治基本问题的思考,对正确处理好法治与国家、法治与社会、法治与德治、法治与民主等一系列关系具有根本性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中国建设需要一大批法治实践家,也需要一大批从哲学高度思考法治变革走向及其路径的法治思想家。
 
然后,法治是人性反思的一个选择。法治的社会功能是建立在人性基础之上的,法律的价值是人的价值的展开。只有透彻理解人治的局限性,才能深刻理解人类选择法治的必然性。新西兰法学家杰里米·沃尔德伦说:“当我们说到一个社会是法治而非人治时,我们并不是将人类统治与上帝或者理性的统治作对比。相反,我们是将一个由平等适用于每个人的稳定的一般规则治理的社会,与一个由独裁主权者任意的突发奇想支配的社会作对比。”(《法律:七堂法治通识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8页)柏拉图认为,法治是人类一种“理智的约定”,“人类要么制定一部法律依照法律规范自己的生活,要么过一种最野蛮的生活。”(《柏拉图全集》第三卷,王晓明译,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75页,第636页)法律顺应了人性,也是克服人性弱点的需要。正如斯宾诺莎所说:“若是人生来只听清醒的理智的指挥,社会显然就用不着法律了。”(《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82页)法治是从理想到现实、从应然到实然的转变过程。於兴中说:“法律文明程序,亦即法治,是人的智性对社会生活的反映,但同时也是对人向善能力的怀疑。”(《法理学前沿》,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76页)可见,只有从人性层面反思法治的价值,才能更好地理解法治何以优于人治、我们为何要走向法治。
 
最后,法治是历史反思的一个结果。法律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法治是一个历史演进过程。只有把法治放在宏大的社会文化历史框架下审视,才能更加深刻地把握法治规律。中国的现代法治是在向西方学习过程中形成的。在借鉴西方法治经验的同时,如何适应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是一个需要我们不断实践探索的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必然要对法律传统、法律移植等问题进行不断追问和反思,以加深对中国法治的独特性、复杂性和渐进性的理解。
 
法是民族精神的产物,对中国法治发展的历史道路的反思应当贯穿于法治中国建设始终,唯有如此,才能将人类法治文明成果转化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思想资源。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